远东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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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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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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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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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上述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分公
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
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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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
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
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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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 证   部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 幕 信   内幕信息   登 记   登 记
号   情人姓名    号码     门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注1     注2      注3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进行详细说明。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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