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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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科学性,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全力协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董事会秘书处为战
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期或者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方面的董事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
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
关资料;
  (三)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四)战略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全体委
员对议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报董事会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者其他方式召
开。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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