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0 证券简称:芯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
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
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欧新华
先生、袁琼女士、陈敏先生、温礼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提名肖明先生、朱锐先生、王东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中王东海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获得相关独立董事培
训证明材料。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
进行。公司换届选举相关议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
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此外,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本次换届完成前,仍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
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
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术研究所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职务:上海莘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莘导企管”)执行董事、上海萃慧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下称“萃
慧企管”)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摩尔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欧新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5,280,000 股,通过莘导企管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 44,982,000 股、通过萃慧企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202,795 股。欧新华先生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公司控股股东莘导企管的唯一股东和执行董事、系萃慧企管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萃慧企管 27.75%的财产份额,莘导企管、萃慧企管系
实际控制人欧新华的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欧新华先生与其他持股 5%以上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欧新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计及控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台达电力电子
研发中心研发工程师;2005 年 3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 F
AE 兼产品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上海优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研
发工程师。2011 年 4 月任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琼女士通过萃慧企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87,6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研究所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上海光宇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研发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职于本公司,
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产品研发一部总监。
陈敏先生通过萃慧企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87,6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软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 年 9 月至 2002 年 6 月,就读于武汉理工
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深圳富士
康科技集团工程标准部测试工程师;2005 年 9 月至 2007 年 6 月,就读于华中科
技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系软件工程专业;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上海英
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IC 设计工程师、应用工程部经理;2011 年 3 月至 2011 年 1
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产品应用经理。
温礼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学历。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弗吉尼
亚理工大学博士后;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任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研究科学家;
肖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属于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
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上海财经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
任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朱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属于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
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金融学专业,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12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上海诺玛液压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任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2017年12月至2023年6月,任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
年7月至今,任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王东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属于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
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