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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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前述相关信息在规定时
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
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和控
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使用明确、贴切、事实描述性
的语言和文字,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提示可能产
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
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下统称信息披露
文件或者公告)。
  前款所述信息披露文件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其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不得
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在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
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厦门监管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
的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交所业
务规则对外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接待投资者、对接证券服务机构与媒体来
访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任如下: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和
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三)董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纳入董事会工
作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任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决
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应
当指导监督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财务报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任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和公
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其情况的问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提出的质询,配合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任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
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整理汇集应予以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如下: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
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报
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并
对其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告知,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相
关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九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
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工作,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经财务总监审核
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定期报告其他部分的
编制,汇总形成定期报告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书面形式送
达相关文件,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对报告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的,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审议与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将应披露的信息按规
范要求编制形成信息披露文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告
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者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按规定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核;
 (二)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其他文件
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审核;
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再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
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的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回复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重要生产数据与财务数据
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时,应当及时填写相关业务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进
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室妥善归档并按永久期
限保存;
  (四)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作出信息披露暂缓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要切实履行信
息保密义务,按照《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
交所。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者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十四条 外部信息报送流程: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接收方签
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
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
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信息报送部门应当
于相关信息报送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和接收方签署
的保密承诺函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存档。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
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八条 外部单位/个人制作的、或者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
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
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外部单位/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
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七十条 外部单位/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深交所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应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一条 外部单位/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
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股东会决议、股东会纪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纪要等资
料按永久期限保存,其他文件与资料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
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
相关规定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
露文件的,需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
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七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
关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向机构或者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
是否必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由其签订保密守则或保密承诺函,并督促前述
机构和人员遵守保密义务与其他义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赔偿公司损
失等责任追究措施,以上责任追究措施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深交所的纪律处分或者自律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
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未及时披露或者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采取解除
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向有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报送违规事项等措施,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
不相符的,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报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深交所备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
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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