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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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
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
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并按永久期限保存。如
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发生原因
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内幕知情人员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书面材
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港
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涉及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中国
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作暂缓、豁免处理
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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