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电
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下列人员: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与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九条 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其在公司承担的管理职责所对应的薪资标
准和考核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并领取薪酬;除独立董事外,其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定期发放津
贴,除此以外不再享受其他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节扣发或追索扣回其部分或全部薪酬。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采取综合考核评
价的方式,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十五条 考核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履职能力和党建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