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 委托理财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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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规
范委托理财的范围、审批流程与权限,防范委托理财风险,提高委托理财效益,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关联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资金。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可进行现金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和监督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
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
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审
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
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投资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
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
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
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拟订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
方案;
  (四)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持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
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建立委托理财登记簿,详细记录理财产品的购买日期、
数量、到期日、收益率、发行方等信息,并对到期的理财产品及时承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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