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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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DEC.GF-0005-3
效率,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东方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之日起生效施行,原《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DEC.GF-0005-2)同时废止。
产 30%的事项;
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
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已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 1%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3.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
之—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分之二时;
股东会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
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送达时间和地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允许股东通过科技手段以虚拟方式出席股东会。
  股东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须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发行人的股东会及
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
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
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
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公告:
                              《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
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
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投下
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
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其他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 8.4 条到第 8.8 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
进行。
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的权利;
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权利;
新类别;
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的含义以公司章
程规定为准。
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议应当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会举行程序的条
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别股东。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1)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
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2)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份总数的比例;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执行。本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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