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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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
议,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四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履职。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制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在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其
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时的权限范围为:运用资
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由董事
会进行决策;超过百分之十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在确定关联交易时的权限范围为: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报股东会批准;未达到此标准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进行决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
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扣除已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部分)。
  董事会审议批准总额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公益捐赠及商务赞助。
  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
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做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
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由一人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
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下列工作:
  (一)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二)准备董事会有关文件及函件,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讨论的各类议案;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承担会务工作,
准备会议文件,负责会议记录,主动跟踪有关决议的执行情
况;
     (四)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
告的起草、修改等事宜;
     (五)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六)管理公司股权及董事会的文件档案,保存公司股
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情况资料;
     (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二)内容应当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四)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董
事会办公室。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召开,董事书面正式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视同本人出
席。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非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只在该董
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力。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
放弃投票权并不免除其对在该次会议上所通过的议案负有
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有效
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
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
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
一票,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
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
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事项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
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
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以下”、“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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