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
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黑
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指公司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
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30%以上时,股东会选举或
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制
度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
被提名人成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需通过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同步进行,具体操作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
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
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
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
行核对。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
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
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
有选票将被视为弃权。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
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
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被视为弃权。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
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当选
第十四条 董事当选的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来
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每位当选董事获得投票表决
权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
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
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
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
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
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