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ST 沈化 公告编号:2025-043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4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 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调查完毕,并依法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7)。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住所:辽宁省沈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孙泽胜,男,1971 年 6 月出生,时任沈阳化工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沈
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
市沈河区。
李忠,男,1969 年 7 月出生,时任沈阳化工总会计师,住址:辽宁省沈阳
市铁西区。
杨林,男,1971 年 6 月出生,时任沈阳化工董事、沈阳蜡化总经理,住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冷昭甲,男,1984 年 6 月出生,时任沈阳蜡化财务处负责人,住址:辽宁
省沈阳市铁西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阳化工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孙泽胜、李忠、冷昭甲的要
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沈阳化工、
杨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沈阳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 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
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
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
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
中 , 《 2018 年 年 度 报告 》 虚 减 营 业 成 本 129,914,310.43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虚增预付账款 341,572,381.06 元,虚减应付账款
利润总额 204,499,039.1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虚减存货
减应付账款 424,707,107.3 元;《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04,227,790.9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227,790.9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虚减存货
元 ; 《 2021 年 年 度 报告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147,757,481.31 元 , 虚 减 利 润 总 额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88%。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另查明,当事人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
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沈阳化工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六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行为。
孙泽胜在 2018 年任沈阳化工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
数据异常情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
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沈阳化工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
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沈阳化工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沈阳蜡化利润、
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
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
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
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
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除依法采纳李忠的部
分陈述、申辩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对
姜某辉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泽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忠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孙泽胜作为沈阳化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
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泽胜采取 8 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忠作为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忠采取 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
有序拓展,融资情况稳定。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将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等相关管理要求的培训学习,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
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
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