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5-18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及 2026 年预计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情况:
由于本公司与复星国际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签订的期限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租赁框架协议》
(包括涉及房屋承租、出租业务的协
议各 1 份)及《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1 份)即将到期,根据业务开展需
要,2025 年 11 月 28 日,本公司与复星国际续签框架协议(即《租赁框架协议》
及《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下同),协议期限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关系:
由于复星国际系本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国
际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该等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系业务开展需要,必要且持续,不影响本集
团的独立性。
●2025 年 1 至 9 月,本集团与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注 1(即联交所《上市
规则》定义下的关连方)、与复星国际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即上证所《上市规
则》定义下的关联方)之间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交易类别
预计上限 及/或其 国际及/或其
注1
联系人 控股子公司
(即关连方) (即关联方)
本集团向关联/连方销售产品 3,500 705 680
本集团向关联/连方采购产品 3,000 806 776
本集团向关联/连方提供服务 7,000 801 504
本集团接受关联/连方服务 9,000 5,914 5,516
本集团向关联/连方出租房屋及提供物业服务 1,000 105 105
本集团承租关联/连方房屋及接受物业服务 8,000 3,344 3,344
预计上限 实际金额(未经审计)
注2
本集团存置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日最高额
复星财务公司授出信用额度并由本集团使用的日
注2
最高额
注 1: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联系人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下的 30%受控实体及复
星国际(直接或间接)持股 10%或以上(不包括通过复星医药或其控股子公司持股的部分)的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构成本公司的关连方,下同。
注 2:2023 年至 2025 年各年度本集团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日最高额、获授并可用信用额度的日最高额已
经本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概述
本公司与复星国际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签订的期限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包括涉及房屋承租、出租业务的协议各
(1 份)即将到期。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经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复星国际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签订新框架协议,协议期限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连交易类别及金额上限预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交易类别
预计上限
本集团向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销售产品 3,000
本集团向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采购产品 2,500
本集团向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提供服务 5,000
本集团接受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服务 10,000
本集团向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出租房屋及提供物业服务 800
本集团承租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房屋及接受物业服务 6,000
由于复星国际系本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国
际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连董事陈玉
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及潘东辉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
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复星国际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的全球家庭消费产业集团,深耕健
康、快乐、富足、智造四大板块,为全球家庭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复
星国际的注册地为中国香港,董事长为郭广昌先生。复星国际于联交所上市(股
份代码:00656),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含库存股)为
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并口径、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复星国际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79,652,80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1,810,316 万元;2024 年,复星国际实现营业收入人民
币 19,214,2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434,886 万元。
根据复星国际已公布的 2025 年中期业绩(合并口径、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编制,未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复星国际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73,568,72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1,813,787 万元;2025 年 1 至 6
月,复星国际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8,728,30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人民币 66,116 万元。
由于复星国际系本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国
际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三、新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新《租赁框架协议》
(1)复星医药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
(2)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
(1)应基于相关出租方及承租方各自的利益;
(2)应参照现行市场条件,以向第三方承租/出租的其他类似或可比房屋及
/或商业物业的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与房屋租赁相关的其他杂费)的费
率为基础;
(3)如并无上文所述类似或可比房屋作为参照基础,则应参照同一地区内
其他同等级别的房屋及/或商业物业的租金、市场租金比率及物业管理费。
受限于法律法规、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规定,于相关框架协议期限内相
关财政年度(或相关期间),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按照本协议双方各自董事会
或股东会(如适用)所制定、审议的交易金额年度上限执行。
(二)新《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
(1)复星医药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单位
(2)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
(1)由本集团提供的产品主要包括:医药、诊断、医疗器械等医用产品。
(2)由本集团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① 医疗服务;
② 健康检查及健康风险评估等体检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③ 诊断检测服务;
④ 医药行业咨询服务。
(3)由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提供的产品主要包括:
① 定制产品,如食品及饮品、礼品和软件等;
② 其他产品,如日用品、食品及饮品、文化及创意产品等。
(4)由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① 会务及 IT 技术支持服务;
② 保险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
③ 培训服务;
④ 商旅服务;
⑤ 业务拓展等咨询服务;
⑥ 物流及货运代理服务;
⑦ 经纪、投资银行等证券及金融服务。
(1)由本集团提供的医药、诊断、医疗器械等医用产品,其定价应按一般
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主要参考:
① 相关产品的性质、规格及数量;
② 当地法定定价机构核定的价格;
③ 产品(或市场上的同类型产品)的市价。
(2)由本集团提供的医疗服务、健康检查及健康风险评估等体检服务以及
其他相关服务、诊断检测服务、医药行业咨询服务,其定价应按一般商业条款经
公平磋商后厘定,并主要参考:
① 医疗服务及相关医药行业咨询服务的性质;
② 有关主管部门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布的市场调节价的规则规定,以
及适用的医疗守则及行业通行的定价制度(如适用);
③ 相关提供同类型或相似医药行业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提供商的收费标准;
④ 市场供求情况及品牌定位。
(3)本集团采购产品交易:
①关于定制产品,其定价应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主要参
考:
(a)相关产品的性质、数量及定制要求;
(b)参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如有关产品于市场上可由第三方供应),且
不逊于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就类似交易向其他客户提供的价格及条款。
②关于其他产品,其定价应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主要参
考:
(a)相关产品的性质及数量;
(b)至少 2 份独立第三方供货商的报价,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且不逊于
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向其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的价格和条款。
(4)本集团接受服务交易:
① 关于会务服务及 IT 技术支持服务、保险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培训服
务、商旅服务,其定价应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主要参考:
(a)会场的位置;
(b)仅供内部使用的 IT 服务的性质;
(c)本集团相关业务的运营规模及相关保险服务的需求量估计,并参考保
险市场的现行市况、以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的精算产品定价模型、相关业务
同类型产品的价格、经纪佣金费用率等因素为主要依据而制定的经纪佣金费用率;
(d)相关培训课程内容与参与人数;
(e)相关商旅服务的类型及市场同类型服务提供商的市场价格及/或手续费
费率;
(f)不逊于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就类似交易向其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的
价格和条款。
② 关于业务拓展等咨询服务,其定价应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并主要参考:
(a)服务涉及相关产品的类型、性质、数量及销售的地域;
(b)获取至少 2 家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可比市价;
(c)应与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的一般商业条
款相若。
③ 关于物流及货运代理服务,其定价应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并主要参考:
(a)服务的内容及性质;
(b)服务覆盖的地域范围;
(c)获取至少 2 家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可比市价;
(d)应与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的一般商业条
款相若。
④ 关于经纪、投资银行等证券及金融服务,其定价应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
平磋商后厘定,并主要参考:
(a)相关服务的规模、复杂性;
(b)相同业务现行市场费率;
(c)获取至少 2 家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可比市价;
(d)应与复星国际及/或其联系人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的一般商业条
款相若。
受限于法律法规、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规定,于本框架协议期限内相关
财政年度(或相关期间),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按照本协议双方各自董事会或
股东会(如适用)所制定、审议的交易金额年度上限执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新框架协议系本公司与关联方以自愿、平等、互利、公允为原则,以市场价
格为基础签订;签订新框架协议有利于提升本集团运营效率,不存在损害本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本集团的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
六、释义
本公司与复星国际续签《租赁框架协议》(包括涉及
本次续签框架协议 指 房屋承租、出租业务的协议各 1 份)及《产品和服务
互供框架协议》
(1 份)
本公司、复星医药 指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
复星财务公司 指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香港,其于联交所上
复星国际 指
市,股份代码:00656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证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公司与复星国际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租
赁框架协议》(包括涉及房屋承租、出租业务的协议
新框架协议 指
各 1 份)及《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1 份),期
限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包括涉及房屋承
《租赁框架协议》 指
租、出租业务的协议各 1 份)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