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8th and 21ts Floor,
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 623 号 Siming Design Center, No.623 Lingdou West
思明设计中心 8 层、21 层 Road,
Siming District,
邮编:361008
Xiamen, China, 361008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厦
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2点30
分在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翔业国际大厦5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核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身
份证明文件,全程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
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行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相关媒体上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3)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会的其他相关文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与道
德规范,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通过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
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上公告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参加对象、表决方式等做了公示。公告明确通知本次
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并载明了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和网
络投票时间、方式和具体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长主持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并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了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职责。因此,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以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
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参与
表决的有股东 2 名,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有 1398 人,共
代表股份 511,199,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公司董事和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数据来源真实,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由有
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票由股东代表一名以及见证律师共同负责监票、
计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股东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
股东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公司没有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系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宗伟、郑芙蓉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