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1128355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邮编:710065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1128355 号
致: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广电网络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宏远律师、
王嘉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00 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
效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00 在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
政商务区曲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韩普先生参加并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并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为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合计 37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1,359,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95%,其中:
份 207,591,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已于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
当场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
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39,35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7%;反对 1,900,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9,322,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6%;反对 1,98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9,35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7%;反对 1,91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9,35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7%;反对 1,89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39,442,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反对 1,87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9,247,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反对 2,037,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56,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反对 2,037,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弃权 7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议案 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议案 3 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 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
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方 燕: 张宏远: 0
王嘉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