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票,授予价格为 10.98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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