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普拉斯”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372 号)同意注册,拉普拉斯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32,619
股,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为 405,326,18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71,594,7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
量为 16 名,限售股数量共计 1,364,175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34%。上述股份
锁定期为自取得之日(2022 年 12 月 7 日)起 36 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
即将届满,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5 年 12 月 7 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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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与三亚恒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恒君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睿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
持股公司 5%以上且属于公司申报上市前 12 个月入股的股东如东嘉达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其中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包括通过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
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
股份,若本企业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 5 个
交易日将具体减持计划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5)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将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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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申报上市前 12 个月入股股东国寿(深圳)科技创新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明祥、嘉兴朝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聚源芯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鋆沐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秋石二期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朝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易方新达创业投资(广东)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易方新达二号创业投资(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
洋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齐麟、姜洪峰、广州科创智汇二号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取
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其中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包
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核查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364,175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因 2025 年 12 月 7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国寿(深圳)科技创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业(有限合伙)
深圳秋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
(有限合伙)
三亚兆恒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核查意见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广州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6,253,648 8.94% 1,364,175 34,889,473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364,175 -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59,791,651 -1,364,175 358,427,47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5,534,538 1,364,175 46,898,713
合计 405,326,189 0 405,326,189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
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罗剑群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