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公
司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
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约约定办理结售
汇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
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
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批。
准时,由公司经理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方案制订;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24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资讯,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方案制订;根据订单情况,
对外币款项事宜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财务部。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根据交易金额提交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由财务部具体实施。
和凭证,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
风险的发生。
报经理。
秘书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
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
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相关人员进行
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
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
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及风
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同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和开户文
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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