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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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
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事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含本数);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
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司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易;
  (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
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三十八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项)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按照 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
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
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董事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审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审议
批准拟披露的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二)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组织协调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
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
及时得到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五)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具
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
  (二)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活动,处理市场推介、来访接待、投
资者咨询等具体事务;
  (三)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以及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评论
与报道,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四)负责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组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其他负有公司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信息披
露监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
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披露等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分公司、本控股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
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具体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存。
  第六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
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
事 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对于本节上述文件及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各单位
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
规章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以非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查、把关,设
置必要的审阅和记录程序,防止信息的不对称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严谨。
  上述非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业绩说明会、推介会、见面会、路演;
  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接受调研;
  公司其它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宣传、报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服务机构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
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并在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
有必要时应记录会谈的主要内容,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
定人员负责接待或陪同接受媒体采访,并在之前确认采访提纲。采访后应要求媒
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有不实或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
当媒体追问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闻时,应予以拒绝。并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
澄清义务。
   第八章    公司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本章规定向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重大应披露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八十二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
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
会的建议。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涉及应公告披露事项并作出
决议;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章及其它《上
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事项;
  (三)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及《上市规
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十五条   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
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八十六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
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八十八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十九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
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及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
             第九章     信息的保密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发布
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
向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媒体提供的新
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稿后发表。
  第九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还应当与相关当事人签署保密协议:
  (一)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协议时,并预计该合同、协议事项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一定影响的。
 (二)公司因重大事件聘请中介机构时。
  保密协议需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防止因重大信息泄漏导致传闻产生。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八条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及责
任部门,并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
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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