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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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
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
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议。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
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
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三)担保总额尽量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
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
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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