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和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
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第四条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五条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六条 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九条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 信息,主要包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 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方
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
支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
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