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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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
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
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由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
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
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的交
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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