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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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药集团人民同
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董事会聘
任并公告的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
权限相对应;
 (三)长远发展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政策与方案。薪酬委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薪酬委下设工作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薪酬委开展薪酬
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具体金
额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及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第九条执行,可以领取和享有相应的岗位薪酬、福利
待遇及必要的履职保障,若存在多个兼任职务,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得
重复领取和享有。福利待遇包括董监高责任险、带薪休假、商业医疗保
险、社会保险等。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其所任职务领取
岗位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任期激励、特殊奖励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进
行发放。
 (二)绩效奖金是指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依据年度公司业绩、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
董事会考核结果等综合评价后确定及发放,在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后一次性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全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
构成,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应高于基本薪酬。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时间与董事会聘任时间一致,一般
为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任期绩效在任期结束年度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一次性发放。
 (四)特殊奖励是指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贡献,在基本
薪酬和绩效奖金之外给予的单独奖励,由薪酬委向公司董事会提请给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董事会审议决定;除此
之外,董事会还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的情况决定其他特殊奖
励的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考核工作由薪酬委组织实施,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绩效合约进行考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于次年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薪酬按其岗位相
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奖金、任期激励不得发放:
 (一)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公司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为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董事、高管;
 (三)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对此承担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董事、高管;
 (四)董事、高管个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
因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董事、高管个人因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
部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绩效奖金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经营环境、经济效益及市场水平的变化,薪酬
委可根据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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