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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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成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
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并负责主
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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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成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
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并形成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进行审议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决议后由董事会、经理层执行。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或战略委员会 2 名以上成员联名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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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
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各位成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成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成员可协商推选其中 1 名成员代为履
行主任委员职责,或者任何 1 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 1 名成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 1 名成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成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 1 名成员最多接受 1 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
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
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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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上采用举手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电子邮件等
一种或多种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成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战略委员会还应根据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一条    与会成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成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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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成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成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战略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成员应当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成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成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成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关系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
                       “内”
                         “达到”均含本数,
                                 “少
于”“超过”“低于”“过”“不足”“前”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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