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
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
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
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相关部门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暂缓
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
存,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
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
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 ?
类型
保密商务信息 ?
临时报告 是□ 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
临时报告 是□ 否□
露文件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
是否已填报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书面承诺保密
档案表
是□ 否□
恢复披露情况
(注:填入“是”的,要进一步填写恢复披露情况)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申请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意见
(适用于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申请单位第一负责人、公司相关
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意见
(适用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 职务/岗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 知悉信 知悉信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人
名/名称 /部门 与公司的 位 码 所处阶段 息时间 息方式 息内容 间 (注 4)
关系(注 1) (注 2) (注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供销大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免管理办法》的内容;
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
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