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
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专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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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机构进行风险可控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不包括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
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
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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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
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
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在如下范
围内: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具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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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达到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执行,需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操作。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
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委托理财的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
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议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
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
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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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
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投资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投资人为公司本
部,直接由计划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
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合规法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批,报公司管理层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各控股子公司
财务管理部门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报告各自委
托理财情况,公司计划财务部每月结束后 15 日内向公司管理层
报告合并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公司
及各控股子公司如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况须及
时上报公司管理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它有效凭证并及时记账,登记委托理财台账。相关合同、协
议等应作为重要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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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价值进行评
估,如出现减值应及时进行减值计提;对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
因素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督察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核实,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
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必要时聘请独立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公告的披露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
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
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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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
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
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
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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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
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
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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