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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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
                            - 1 -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2 -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
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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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
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
                           - 4 -
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
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
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
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
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
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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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
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
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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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和任职期满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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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
锁定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8 -
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
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披露的减持
计划中确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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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在
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父母、配偶、子女遵
                           - 10 -
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
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
                          - 11 -
  (二)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12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委托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
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后
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 13 -
陕西监管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
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
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等形式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
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应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 14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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