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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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本办法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监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
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
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
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
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
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
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前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按照《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要求编报和披
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
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符合要求的专项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按照深交
所定期报告的要求进行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
会议事规则等召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会议决议报送深交所。会议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涉及重
大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股东会会议决议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相关重大事件公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除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外,其余财务资助
事项均需对外披露)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提供担保的审议及信息
披露要求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
务、建筑工程等合同;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各种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
  (1)前述重大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的交易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累计交易金额计算。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重
大诉讼、仲裁第(1)项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
者通知;
  (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
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
生变更;
  (17)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
  (18)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9)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2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和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2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22)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6)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27)变更会计政策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28)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三)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披
露: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 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四)上述涉及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原则确定相关金额。
  (五)公司临时报告的相关公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规则、格式指引等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章 重大事件通报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控股子公司的行为均视同公司
行为,均须遵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重大事件汇报义务人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汇报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负责人或其
指定人;
  (五)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重大事件知情人员。
  第十六条 重大事件汇报义务人应当收集、整理、核对本公司或本部
门可能涉及的重大事件及相关资料,并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时,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将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
准确、完整地汇报给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步通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四)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五)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重大事件汇报义务人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件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重大事件内部沟通或审批意见;
  (六)其他有助于了解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时常督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向重大事件汇报义务人
收集重大事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定期报告工作单,明确与定期报告相
关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二)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学习定期报告编制最新规则和要求的工
作。
  (三)财务职能部门负责编写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如财务报告
需要审计,由财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财务报告初稿应于
董事会审议日前 15 日完成。
  (四)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编写定期报告全文中相
关内容,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定期报告全文,财务职能部门负责对定期报
告有关数据指标和经营分析进行复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文初稿
应于董事会审议日前 10 日完成,并在审议披露前持续复核完善。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的董事
会会议提案,董事会会议资料初稿应于董事会审议日前 10 日完成。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通知董事、高管会议召开时间,发送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董事会会议资料给董事及高管人员审阅;会议通知应
于审议日前 10 日发出。
  (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及相关
董事会会议资料,筹备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审议定期报告及相关董事会会议。
  (九)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定期报告及相关董事会会议信息披露
事务。定期报告及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于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
  (十)定期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
序,经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涉及事项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报董事长审批后办理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重大事件的报告、编制、审核、审议、
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重大事件汇报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通报重大
事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对重大事件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组织编写披
露文件,相关职能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配合拟写相应内容。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董事会和股东
会进行审议。
  (三)临时报告和重大事件披露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经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涉及事项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董
事长审批后办理披露。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的资料。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重大事件汇报及信息披露的报告、编制、审核、审
议、披露等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失职,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
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及影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新颁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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