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
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
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
接受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
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
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
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领导;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
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
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负责公司互动易平台交流,投资者热线电话的接听,回复投
资者邮件等。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协调本部门、本公司
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
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互
动易平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
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新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二)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方案,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准备相关工作。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处理,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一)公司互动易平台问题答复的具体流程如下:
发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其协助答复;
定期限内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任、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在互动易平台进行答复。对于重大、复杂问题,
应请示公司领导意见后进行答复。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组织召开专
题讨论会议确定答复内容;
门报备。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
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内容至少包括投资者的电话号码、时间、所提问题和回答情况等。
第十九条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规章、投资者关系等专栏,
方便投资者查阅和咨询。对于公司网站相关栏目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
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中
以显著方式登载。公司网站中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对错误信
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
(一)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就调
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
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
本细则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性,
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董事会、股
东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