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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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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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选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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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八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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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规定参加相
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公司应予以保证。
第四章 离任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八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
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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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
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出现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工作中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免去其职务,追究相应
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深交所公开认定其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并公告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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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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