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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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
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或内控职能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或内控职能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内控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内控职能部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控职能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内控职能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控职能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控工作情
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检查情况、内控缺陷整改情况等,并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控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内控职能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控职能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职
能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控检查、内控评价等相关事项。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汇报财务会计报告、聘用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等相关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各部门与审计委员会的联络、汇报材料
收集、会议筹备与组织、会议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董事会秘书、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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