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及产生流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各部门与提名委员会的联络、汇报材料收
集、会议筹备与组织、会议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提
交至提名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审议,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董事会秘书、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