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2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
间的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
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媒体等外部
单位。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内,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
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尽可能安排在业绩快报披露之后报送。如因申
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等特殊原因急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经办人员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
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
内幕交易的义务。
  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
送。报表部门要将需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董事办公室登
记备查,报表部门并要书面提示被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依法报送
的统计报表和经营业绩数据报表要在报表的空白处注明:该报表数据涉及上市公
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请注意保密,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
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
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有关领导和宣传部门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其它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也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
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责成人力部根据对相关责任人、责任人所属部门根据公司绩效及其他相关规定
给予处分;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
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同时向河南省证监局
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
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文件名称     报送单位   经办人员    报送时间   部门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 2: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接收单位保密义务提示函
(接收单位):
  本公司依法向贵单位报送的《                        》
(文件名),因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照监管部门要求,向贵
单位作以下保密提示: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信息买卖我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
公开信息,除非我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露,应立即通知我公司。
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 3: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接收单位回执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今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信息接收单位保密义务提示函及以下文件: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单位名称
所在部门及职务
公民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特此知悉
                        签收人: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设研院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