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
(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
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
并降低减值损失;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经理层负责组织领
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 内部环境:影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
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 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特点设定公司战略目标,
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 风险确认: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风险因素进行确
认。
(四) 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
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 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采
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 控制活动: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应当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
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
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 信息沟通: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
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 检查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通过持续性监
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
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
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
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决议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
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
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 公司层面;
(二) 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层面;
(三) 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十条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相应的印章使用管理、采购管理、资
金审核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项目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对子公司的内部控
制 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
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
场风险和政策法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
确地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及时了解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
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技术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加强安全监
管,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具备从事业务所应具备的所有资
质,并建立技术质量考核与奖惩体系,有效管控业务活动和产品的质量水平,听
取、收集客户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改进,从技术质量方面满足
各项业务资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
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一、 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
动:
(一)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
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
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四) 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 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
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
及提供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
财务报告;
(六)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七) 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控股子
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
定要求作出安排。
二、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
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
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生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
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
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股东会
召集人、主持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遵循《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
作出决定:
(一) 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 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
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 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 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
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
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
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三十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
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
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
进行评估,以此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
审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指定部门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公司继续为其提供担保
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当比照执行本节上述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审
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的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
投资的项目异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可以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
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部门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慎重作出证
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审批、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五十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
第五十一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
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
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
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由内部审计机构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
他 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
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
股东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公司董事会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
析。
第五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 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
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公司各管理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管理办法,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安全监督制度,负责对公司各有关部门、单
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组织开展对公司内部及控股、重要参股子公司安全生产
检查活动,极力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监管
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积极
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严禁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子公司违章指挥、违章
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六十二条 公司每年与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七、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
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
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
司 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
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八、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
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主要包括对
公司及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
业务资质取得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它专项审计;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 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 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 配合审计委员会与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
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七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
第八十条 公司审计机构每年度应当定期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在审
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
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
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