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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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
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但本条第(四)项、第(六)
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不得授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细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八)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若该担保事项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
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审
计委员会征集议案,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和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四条 不将审计委员会或股东的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会议召
集人应当在该次股东会前及时向提案人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
公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注销本公司股份;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
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
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以及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
查意见,并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上述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前
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节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通过有关
选举提案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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