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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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
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按照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计划组
织实施,并依据董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
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 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
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
规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
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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