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
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组织
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在会计年度、半
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相关规定
编制定期报告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报告期
间的情况。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
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
定期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
定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特别在编制年报工作时要及时向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让
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
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
向会计师提供资料,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部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公司如向税务、统计、银行等外部人员提供未经公开财务
资料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
得少于向外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
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并为此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
据《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
务。
第三章 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4 月底,中期报告不得晚于 8
月底,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如果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年度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致歉,并说明
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披露,如公司预计在当年 4
月 30 日前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当年 4 月 15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如有
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比当年预定披露时间提前最低 5 个工作
日向深交所提出变更申请,待深交所同意后变更。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也可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
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组织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其中的财务部分。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市交易所的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征求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的意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
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在报告结束前 5 天内,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
定期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定期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和披露的具体时间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根据证监会、证监局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
部、市场部、生产管理部、科技信息中心以及控股子公司等相关部门,部署定期
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人、联络人。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按照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布置的编制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财
务部提交经过该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的所需材料。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的内
容、格式应当符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
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所提供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
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的审计流程:
(一)公司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
和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二)公司进行财务决算,汇报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
审财务报告。
(三)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
意见。
(四)财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听取财务负责人报告后,
根据相关资料对未审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为确
保审计工作进展,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进度,与注册会计师完
成审计问题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 3 日(季度报告)或 10 日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
事审阅,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年度报告,报董事长
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董
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形成决议文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对年度
报告进行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
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
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
(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署书面文件后审核同意,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
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并及时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站)登载
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 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
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
和指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
涉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
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 15 日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期预计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
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披露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制作定期报
告相关材料,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
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责成总经理通知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责
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审计机构应当及时
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
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上述违规事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法律法规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冲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