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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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
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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