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 投资者调研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7: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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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调研,是指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
者及分析师等,下同)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对
公司进行的实地考察、现场座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的沟通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调研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完整
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公司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投资者调研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调研工作的负责人,全面统筹协调公司投
资者调研活动,确保调研工作合法合规开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调研工作的日常经办部门,具体负责以
下工作:
  (一)接待投资者调研,安排调研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二)组织编写调研提纲,提前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调研内容;
  (三)负责调研过程的记录、录音(经投资者同意)及资料整理;
  (四)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五)建立投资者调研档案,妥善保管调研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六)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第七条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者调研工作,根据调
研需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信息,指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与调研
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者调研活动时,应严格遵
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合规性;对于不确定是否属于
应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调研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申请调研的,应提前通过公司公开联系方式(如投资者热线、
邮箱等)向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说明调研目的、调研人员、调研时间、拟调
研内容等信息。证券事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回复,合理安排调研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投资者调研申请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调研形
式(如实地调研、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并提前与投资者及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沟通确认。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调研需求,证券事务部应予以
拒绝,并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对于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确保不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调研活动应在公司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其他合适地点进行,由董
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参与调研的公司人员应熟悉公司情况,能够准确回
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调研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的规定,仅就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或不属于重大未公开信息的内容
进行沟通;对于以下问题,应不予回答或引导至公开信息范围:
  (一)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传闻或猜测;
  (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不应回答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调研活动中,如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公司相关人员发现可能泄露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应立即终止相关话题的讨论,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已发生信息泄露,董事会秘书应立即采取补救措
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对调研活动进行全程记录,记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调研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公司及投资者)、调研内容、问答
要点等;对于现场座谈、电话会议等形式的调研,可在征得投资者同意后进行
录音,作为记录的辅助资料。
             第四章 调研信息的存档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调研活动中披露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
露的范围;如在调研中涉及新的重大信息,应立即停止相关信息的披露,并按
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继续沟通。
  第十七条 调研活动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如遇节假
日则顺延)完成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的编制工作。记录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研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调研的主要内容及公司的回复要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投资者调研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调研申请材料、调研活动记录、录音资料(如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参与人员签到表等。调研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调研活动的公司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投资者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信息;
  (三)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误导投资者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作出不当预测;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如违反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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