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特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选举 2 名或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
括职工代表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第五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
被提名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
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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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
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声明。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
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
简历及基本情况,并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关于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
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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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但当选的
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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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六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已当选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
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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