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勤勉
尽责,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
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
范围内,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
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内部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问责事项包括:
会议;
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经济损失的;
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措施包括: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措施可单
独或合并执行。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以上问责措施外,公司董事会还可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市场关键人
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
决定。
第八条 从轻或免除问责的情形:
事人责任,但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问责人应当
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由被问
责人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裁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
工作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和总裁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
名提出;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除总裁以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提出。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责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或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问责对象可享有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复核。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对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需要报送证券监
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按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劵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劵交易所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制度由董事
会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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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