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提交证券部进行初审后,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
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等行为,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
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登记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披露临时公告 ?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所涉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文件类型 □其他(请注明)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类型
□其他(请注明)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 是 □ 否
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 是 □ 否
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