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于每月 5 日前(节
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券账户、与公司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
知悉地点、内幕信息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信息获取渠道、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登记时间和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明确自己的保密义务, 不得
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违反上述规定
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向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让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其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
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
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
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
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
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安徽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
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订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