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经营运作,加强本公司对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公司系指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
指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系指被纳入本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的本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参股公司系指本公
司投资的没有实质性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与激励机制,对子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控制,提高整个集团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抗
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服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
和规模经济。
第五条 对子公司的管理要遵循放权到位、监控到位的原则,在集权和分权、
控制和激励上取得最佳点,既要强调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下属企业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又要强调集团的整体性,有效地控制和约束子公司的行为。
第六条 子公司是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法人。本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
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向
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第七条 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子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应代表本公司的利益,体现本公司的意志,保
证和督促本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在子公司得到贯彻执行,
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
定期地向本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根据子公司的权益比例以及子公司与本公司的紧密程度选择
不同的管理强度。本公司应特别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十条 本公司对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投资部。投资部负责对子公司
的日常监控、联络与沟通,发现子公司的重大风险因素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汇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第二章 对 外 投 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由投资部拟订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事项经有权机构决策后,投资部应会同有关合作方,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参与
子公司的设立或股权转让事宜。
第十三条 子公司设立时,应根据本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本公司委派或推荐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中足以维护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
第十四条 子公司设立时,应参考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子公司的章程或基
本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以保证本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对子公司的控制、监督权。
第三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行政与人事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文化,保持企业经营理念、
员工行为规范和企业识别系统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设立合同、
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
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管理制
度应报本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
办公会的重大事项,在会议之前应根据本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报本公司履行审查、
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相关会议上签字。本公司投资部可对相关文件的
规范性进行指导。会议结束后相关会议文件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视同本
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应
根据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报告制度,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本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财务人员的聘任应报本公司批准,
但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其他股东方委派或推荐的除外。控股子公司的人事聘用、员
工培训可与本公司统一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本公司进行绩
效考核,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在控股子公司领取津贴的,应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
并报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本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在该公司领取薪酬。
第二节 经 营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应经其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和季度末,控股子公司应向本公司报送下一年度及下一
季度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草案及上一期的计划执行情况。本公司根据发展需要,
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草案进行统一预算和调整,最终核
定的计划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下达执行。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子公司业绩考核
和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并
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本公司的检查和质询,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
明。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
等经营环节应与本公司统一计划、实施,以发挥整体规模效益。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本公司总经理报告经
营情况。除向子公司董事会述职外,每年应至少向本公司董事会述职一次。
第三节 财务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其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制度应遵循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
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告同时接受本公司委
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每一季度末的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审计、评估资料,
应及时报本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在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前
应报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应执行本公司的计划安排。控股子公司与其
他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符合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对本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等,应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并报本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并有
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本公司的检查和质询,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审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监
督,审计的内容可以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
制度审计、经营费用等专项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等。审计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提
供审计所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
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强度依据本公司的权益比例、参股公
司对本公司的重要程度、参股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综合确定。
第三十九条 参股公司若使用本公司的品牌,本公司应跟踪、监督品牌的使
用情况,以保证本公司的品牌不受损害。本公司应保护本公司的品牌价值,经与
合作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品牌的使用情况向参股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
第四十条 参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设立合同、公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参股公司应当参照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
立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以及总经理
办公会的相关重大事项的文件,应报本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对本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应根据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报告制度,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
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本公司进行绩
效考核,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在参股公司领取津贴的,应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
并报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本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经参股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在该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十五条 参股公司的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应经其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参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十七条 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八条 参股公司的每一季度末的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审计、评估资料,
应及时报本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可对参股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本公司的
检查和质询,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贯彻
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本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参股公司对外
投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须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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