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鑫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2: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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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薪酬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安徽中电鑫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审核董事会成
员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审核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管人员
的薪酬政策及方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董事会成员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
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
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人力行政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该办事机构领
导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九条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以下数据及基础资料: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二)同行业、相近规模企业、同类岗位的薪酬、福利状况;
  (三)公司高管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薪酬分配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
可生效;在理由充分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
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委员会提议的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
即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如下决策程序,并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考核与评价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评价体系方案,包括评价指标、权重、标准、周期、评
价办法等;并将评价体系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评价体系要求、标准、周期和程序,执行
对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制订、审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内外部数据,提出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方案,包括:薪酬
水平、薪酬结构、付薪依据、与业绩考核的关系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述方案报股东会审定;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东会审定的薪酬方案,结合绩效评价结果,计算董事
会成员的报酬数额,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高管人员考核与评价程序:
  (一)财年初,公司高管人员组织进行公司策略研究,并向董事会提议有关年度重点
工作策略;
  (二)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重点工作策略,公司高管人员拟订年度经营计划和
预算,并提出考核计划的初步方案,包括目标、理由及资源需求等;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会议,对考核计划提出质询,论证考核计划的科学性与
合理性;确定考核目标及评价标准,并与公司高管人员签订正式的目标责任书;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公司高管人员年度述职会议,全体董事均可参加,听取
公司高管人员对本年度经营工作及重大策略性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每位董事形成独立的
评估意见;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汇总整理后,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制订、审核程序:
  (一) 财年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内外部数据及外部专家、顾问意见,拟制公司
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薪酬方案,结合绩效评价结果,计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邀请常设机构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委
员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保留在适当的时机、以合法的方式修改本实施细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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