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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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奖惩挂钩,与公
司激励机制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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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
组织实施。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第七条执行。
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
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基本
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年终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后,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根据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公司按月发放;个人绩效薪酬
按年度发放,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考评结果计算,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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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签字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
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
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
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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