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 龙元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2: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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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
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具体
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解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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