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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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议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十六条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
       准确答复。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召开地点应
     当明确具体。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条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
     东权利征集制度的相关安排,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
     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
     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
     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者无需在股东会上
     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
     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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