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
合《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管理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管理规定》《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暂
缓或豁免披露。
第四条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造成前述情况根本原因的相关人员
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和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等商业信息及保密商务信息。
第九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公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的暂缓、豁
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
见报公司董事长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
项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事
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的有
关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公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公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
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及时核实情况,
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有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
(四)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
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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