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银轮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
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披露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中所列示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三)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的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
长审议批准。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上述交易是指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关联交易
义务的事项,具体交易事项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
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及时送达公司董事审核,定期报告由董事会
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
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
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按照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基层单
位、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在知晓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指挥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一)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
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遇其知晓的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要影响的事宜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会;
(五)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
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则要求应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协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尽勤勉义务,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
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
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工作,其具体负责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未公开信息和披露信息的建档、归档及保管。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
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进行
编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
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
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八章 其他对外提供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审批管理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包括股东、政府部门、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业务需要对外提供信息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涉及下述内容的信息需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一)与公司上市有关的信息;
(二)公司重大合同和诉讼信息;
(三)公司重大财务信息;
(四)公司重大市场信息,包括销售市场和购销市场信息;
(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外提供信息一事一批,由信息拥有部门和基层单位填写临时信息披
露审批单,载明信息内容、用途、报送单位等内容,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四条 对于媒体采访类的信息披露,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访前,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报告采访的内容、准备回答的内容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有关部门或个人以电话方式询问公司情况的,受话单位和个人应
视情况判断是否将其介绍到董事会办公室回答,对于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擅自回答。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对外报送信息的性质,决定是否与接收信息的单
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信息披露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经董
事会秘书审批的,董事会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章 内部信息传递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提供信息的部门自行办理签收手续。接收信息的
部门不得将信息再次向其他部门传递。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制作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仅在公司内部传
递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并注明其发放范围。
第六十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
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归档保存。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
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归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披露信息的,按公司有关文件或制度的规定进
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