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轮股份: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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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
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
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总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对财务总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总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
总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其所需的文
件,并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披露对外财务资助公告。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
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
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修订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修订稿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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